丹麥發(fā)布針對幼兒玩具和育兒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鹽的指令
丹麥發(fā)布了一項新指令,要求在幼兒玩具和育兒用品中使用鄰苯二甲酸鹽。新法規(guī)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2009年,丹麥發(fā)布了2009年5月9日第855號命令,將0-3歲兒童的玩具和育兒用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含量限制在0.05%以下。該命令不包括BBP,DBP,DEHP,DIDP,DINP和DNOP,因為這6種鄰苯二甲酸鹽均受到共同體立法的管制。
2018年3月,歐盟(EU)發(fā)布了法規(guī)(EU)2018/2005,以取代法規(guī)(EC)1907/2006附件XVII``化學物質(zhì)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附件XVII)''中的第51條。該法例包含規(guī)定,除其他外,限制玩具和育兒用品中的BBP,DBP,DEHP和DIBP。從2020年7月7日開始,玩具和育兒用品必須在歐盟市場投放時必須遵守這四種鄰苯二甲酸鹽(SafeGuards 2/19)。
2020年6月,丹麥環(huán)境與食品部發(fā)布了2020年6月20日第947號命令,將0-3歲兒童的玩具和育兒用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含量限制在0.05%以下。
根據(jù)新訂單中的定義:
玩具是專門設計或專門供0-3歲(0-36個月)游戲中的兒童使用的產(chǎn)品
育兒用品是0-3歲(0-36個月)年齡段的兒童預期或通常期望放入嘴中的產(chǎn)品,包括安撫奶嘴,珠寶和沐浴設備等。
鄰苯二甲酸酯是鄰苯二甲酸的酯
新命令于2020年7月1日生效,并廢除了2009年5月9日第855號命令。
表1匯總了2020年6月20日第947號命令的重點內(nèi)容。
2020年6 月20日第947號命令,關于禁止在玩具和兒童保育用品中使用鄰苯二甲酸鹽的命令
物質(zhì):鄰苯二甲酸鹽1
范圍:0-3歲兒童的玩具和育兒用品
需求:≤0.05%
生效日期:2020年7月1日
符合以下條件的鄰苯二甲酸鹽/產(chǎn)品免予:
1.根據(jù)玩具產(chǎn)品附件II安全要求行政命令中關于特殊安全要求的鄰苯二甲酸鹽規(guī)定(2017年3月4日第309號命令)
2.REACH認證附件XVII 條目51和52下的鄰苯二甲酸酯
3.幼兒食品接觸用品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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