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和蓄電池指令2006/66/EC限值要求
歐盟委員會(EC)發(fā)布了歐盟電池指令2006/66 / EC的修正案(修正案2013/56 / EU),該修正案禁止在歐盟使用含汞紐扣電池,以鼓勵市場上銷售含汞的紐扣電池含有較少的污染物質。
自2015年10月1日起,紐扣電池中的汞(Hg)限值將從原來的2%降低至0.0005%。歐盟委員會將審查可滿足降低汞限值的紐扣電池的可用性,并決定是否豁免應擴大。
2006/66/EC指令的重點:
1.修訂了電池中汞和鎘的使用限制;
2.新電池的標簽要求,以幫助消費者選擇和回收;
3.修訂的鉛,汞和鎘含量標簽要求;
4.廢舊便攜式電池的回收率目標;
5.禁止對工業(yè)和汽車廢電池進行垃圾掩埋或焚化;
6.引入“生產者責任”義務;
7.電池必須可以從產品中取出(除非出于安全,性能,醫(yī)療或數(shù)據(jù)完整性的原因而需要永久連接電池);
8.從2009年9月26日起,便攜式和汽車電池應標明容量。歐盟委員會正在制定容量標簽系統(tǒng)的規(guī)則。
9.生產者(包括銷售裝有電池和蓄電池的產品的生產者)將必須在每個成員國中注冊。
2006/66/EC禁止事項:
1.所有電池或蓄電池的汞含量按重量計超過0.0005%(紐扣電池的汞含量按重量計少于2%);
2.所有便攜式電池或蓄電池中的鎘含量按重量計超過0.002%(無線電動工具,醫(yī)療設備,應急照明設備以及應急和警報系統(tǒng)除外)。
2006/66/EC標簽:
所有電池,蓄電池和紐扣電池應標有交叉的帶輪垃圾桶符號。
如果它們包含的汞含量超過0.0005%,鎘含量超過0.002%或鉛含量超過0.004%,則該特殊金屬的化學符號應添加到帶叉車垃圾桶符號的下方。如背面所示,化學符號的面積至少應為交叉的帶輪垃圾桶符號的四分之一。
如果電池或蓄電池中的金屬含量超過一種,則需要使用單獨的化學符號。例如,鉛(Pb)含量超過0.004%,汞(Hg)含量超過0.0005%的電池,應同時用Pb和Hg符號標記。
該符號應覆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最大側面的3%,但不得大于5厘米x 5厘米;
對于圓柱形電池,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積的1.5%,且不得大于5厘米x 5厘米;
如果由于尺寸限制,該符號小于0.5 cm x 0.5 cm,則無需標記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但應在顯示器上印刷至少1 x 1 cm的適當符號。打包;
符號應是可見的,清晰的和不可磨滅的。
筆記:
1.汞和鎘的標簽閾值符合法規(guī)限制。因此,Hg符號實際上僅適用于紐扣電池,而Cd符號僅適用于該豁免所涵蓋的那些電池和蓄電池。禁止使用超過汞和/或鎘限值的其他類型的電池和蓄電池。
2.允許在2008年9月26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池沒有時間限制。該日期之后投放市場的電池應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新的鎘限值將禁止使用Ni-Cd電池(除豁免用途外),因此必須使用鎳氫(NiMH)或鋰離子(Li-ion)電池作為替代。
4.還應告知消費者物質的潛在影響,適當?shù)奶幹梅椒?,收集和再循環(huán)方案的詳細信息以及符號的含義。
電池檢測可咨詢商通檢測快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