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 3 月,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CPSC) 于 12 個月前起草的針對所有在美國銷售的自行車頭盔的新強制性頭盔標準生效。在歐洲,EN1078 和 EN1080 標準均于 1997 年制定。目前,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法定安全標準為 AS/NZS 2063:2020。
自行車頭盔歐洲CE認證標準EN1078:
CE EN1078
EN1078 是歐洲頭盔標準,規(guī)定了腳踏自行車頭盔、滑板用戶頭盔和旱冰鞋用戶頭盔的標準。EN1078 標準創(chuàng)建于 1997 年,并于 2012 年獲得歐洲標準化委員會的批準。該標準也與 1997 年制定的英國標準 BS EN1078 相同。滿足 EN1078 標準意味著頭盔制造商已滿足歐洲個人防護設(shè)備指令 (PPE; 89/686/EEC) 的要求。
EN1078 涵蓋了頭盔生產(chǎn),考慮了視野、固定系統(tǒng)特性和減震特性。EN1078 標準使用平面和路緣石測試砧、引導(dǎo)式自由落體小工具、沖擊能量標準、沖擊速度、保持系統(tǒng)強度和滾降測試。通過動態(tài)施加的力來測試保持系統(tǒng)的強度。與 CPSC、Snell B-95 和 ASTM1447 相比,EN1078 的最大 G 閾值較低,這意味著它旨在提供更多保護。
另一方面,EN1080 是針對年幼兒童頭盔的認證標準。起草 EN1080 標準是因為兒童使用游樂設(shè)備玩耍或試圖爬樹時在操場上發(fā)生的致命事故數(shù)量增加。這些事故是兒童的頭部卡在游樂設(shè)備中的結(jié)果,如果沒有頭盔,情況就不會如此。因此,創(chuàng)建了 EN1080 標準。該標準允許較弱的保持系統(tǒng)在施加大于 90 牛頓但小于 160 牛頓的力時自行釋放。頭盔不能同時滿足 EN1078 和 EN1080 標準,它只能滿足兩者之一。
美國自行車頭盔認證標準: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1203
在美國,CPSC 16 CFR Part 1203“自行車頭盔安全標準”于 1999 年 3 月 10 日生效。雖然 CPSC 16 CFR Part 1203 是美國的強制性安全標準,但它源自許多其他非ASTM F1477、Snell B-90S 和 Snell B-95 等強制性標準。
CPSC 1203 不僅詳細說明了符合標準所需的測試程序,還為符合標準的頭盔提供了自行車頭盔認證。
CPSC 1203 的要點如下:
1.沖擊衰減——該標準建立了一項性能測試,以確保頭盔在碰撞中能夠充分保護頭部。
2.兒童頭盔:頭部覆蓋——該標準規(guī)定兒童(5 歲以下)的頭盔必須覆蓋比老年人頭盔更大的頭部部分。
3.固定系統(tǒng)——該標準要求頭盔能夠滿足固定系統(tǒng)動態(tài)強度的測試。該測試確保下巴帶足夠堅固,以防止帶子斷裂或過度拉長,從而導(dǎo)致頭盔在事故中脫落。
4.周邊視野——該標準要求頭盔在正前方的左右兩側(cè)都有 105 度的視野。
5.標簽和說明——標準的第 1203.6 節(jié)要求頭盔上有某些標簽。這些標簽提供了有關(guān)頭盔保護限制的型號名稱和警告。
6.位置穩(wěn)定性(滾落)——該標準規(guī)定了保持系統(tǒng)在防止頭盔“滾落”頭部的有效性的測試程序和要求。
CPSC 標準比 EN 1078(歐洲標準)要求更高,但比 Snell B-95 標準要求略低。在測試頭盔時,CPSC 對頭盔進行了比 EN 1078 更高的高空撞擊。
ASTM F1447:
ASTM(美國測試與材料協(xié)會)發(fā)布自愿標準。但是,這些標準的一部分可能會并入其他強制性標準,例如上述 CPSC 標準。ASTM F1447 標準適用于休閑騎自行車者和輪滑運動員使用的頭盔。
澳大利亞自行車頭盔認證標準:
AS/NZS 2063:2020
1990 年代初,澳大利亞頒布了法律,強制所有騎自行車的人無論年齡大小都必須佩戴自行車頭盔。在此之前,包括澳大利亞皇家外科醫(yī)學(xué)院在內(nèi)的許多團體一直在呼吁騎自行車的人戴頭盔。澳大利亞成為第一個通過強制佩戴頭盔的法律的國家。
法律規(guī)定,騎自行車的人必須佩戴經(jīng)批準的自行車頭盔,安全地固定并固定在頭上,除非澳大利亞政府的另一項法律豁免騎自行車的人戴頭盔,這可以在澳大利亞道路規(guī)則的第 15 部分中找到。法律要求在某些情況下騎自行車的乘客也必須戴頭盔。
AS/NZS 2063:2020 要求頭盔:
1.有吸收沖擊能量的方法,
2.有分配負載的方法,
3.有安全的保留設(shè)置。
該標準要求佩戴在下顎下方的帶子,固定系統(tǒng)應(yīng)在所有固定點之間標有張力,安裝在下顎區(qū)域的帶子寬度不應(yīng)小于 15 毫米。
AS/NZS 2063:2020 標準規(guī)定,除通風(fēng)孔外,頭盔外部不應(yīng)有任何高度超過 5 毫米的可能導(dǎo)致傷害的突出物。
AS/NZS 2063:2020 標準僅使用從 1.5 m 高度的平砧跌落測試。這大約相當于 5.4 m/s 的沖擊速度和 78 J 的沖擊能量水平。該測試中的峰值頭型加速度不允許超過 300 g。
2020 年 5 月 22 日,經(jīng)過幾年的審查,更新后的 AS/NZS 2063:2020 發(fā)布。更新后的標準包括更新的標題“AS/NZS 2063:2020 – 用于自行車和輪式娛樂設(shè)備的頭盔”。
更新后的標準不僅適用于自行車頭盔,還適用于“輪式娛樂設(shè)備”,包括滑板、旱冰鞋、旱冰鞋、氣墊板和滑板車,包括任何電池供電的設(shè)備。該標準的其他更改包括產(chǎn)品符合性、批量測試要求、沖擊速度和跌落高度規(guī)范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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