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364-1:2015非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1部分:非承重墻的歐洲防火測試方法
EN 1364-1:2015描述了在EN 1364規(guī)定的加熱和壓力條件下,建筑結構非承重元件的防火性能的測定程序。適用于垂直隔墻、完全絕緣、部分絕緣和不絕緣的垂直門套和百葉窗組件(管道中的阻火器除外)、天花板膜和上釉元件。所描述的方法適用于這些元素的正常組合。
EN1364的這一部分規(guī)定了確定非承重墻耐火性的方法,該標準將與EN1363-1一同適用。該方法可應用于具有或不具有玻璃的非承重內(nèi)墻、主要由玻璃組成的墻以及具有或不具有玻璃的其他內(nèi)墻或外墻。
如果在實踐中,該結構的寬度或高度為3m或更小,則該尺寸的試樣應按全尺寸進行試驗。被測物體必須按照實際情況建造。根據(jù)該標準,如果不同設計方案與實際使用的設計方案不一致,則不同設計方案不得在試驗中混合,例如不同類型的玻璃。實際上,如果結構小于3x3米,墻壁必須以與實際相同的方式連接。否則,一條垂直邊應該是自由的,其余三條邊將像實踐中那樣被附著。
對于具有預期絕緣性能的結構,熱電偶安裝在非暴露側,用于測量平均溫度和最高溫度。結構的完整性通常用解釋器、棉墊和目測來測量。
對于垂直結構,還有其他功能要求可用于分類??梢栽谖唇^緣的測試項目(E級)和未絕緣面積大于0.1m2的測試項目上測量輻射,并且非暴露面的表面溫度預計將超過300°c。應測量墻壁的變形,以備日后用作評估的基礎。
一些國家,如瑞典和德國,要求抗沖擊,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根據(jù)EN1363-2進行沖擊測試。
符號含義
E-正直,I-隔熱,W-輻射,M-機械作用
EN13501-2分類標準定義了可在歐洲使用的等級,下表中的等級可用于非承重墻。成員國的國家當局可能選擇不使用所有類別,這就是為什么在測試前檢查哪些類別是重要的。
非承重墻的防火能力等級:
測試耐火性 | 時間(分鐘) | ||||||||
E | - | 20 | 30 | - | 60 | 90 | 120 | - | - |
EI | 15 | 20 | 30 | 45 | 60 | 90 | 120 | 180 | 240 |
EI-M | - | - | 30 | - | 60 | 90 | 120 | - | - |
EW | - | 20 | 30 | - | 60 | 90 | 120 | - | - |
EN 1364-1建筑材料防火測試標準要求:
1. 耐火時間
2. 承重能力和抗?jié)B性
3.絕緣
4. 完整性
EN1364-1耐火測試方法:
樣品暴露在高溫高壓條件下,測試樣品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30分鐘、60分鐘、90分鐘、120分鐘等)的承重量,完整性、隔熱性。
EN1364-1耐火測試性能評定:
1.失去完整性:
當棉墊被點燃或者背火面燃燒達10秒鐘以上時,被認為試件失去完整性;測試過程中,6mm直徑的探棒可穿過裂縫進入爐內(nèi)且探棒可沿裂縫長度方向不小于150mm; 直徑25mm的探棒可穿過裂縫進入爐內(nèi)時,則被認為試件失去完整性。
2.失去隔熱性:
試件背火面的平均溫升超過試件表面初始平均溫度140℃或者背火面在任何一點的溫升超過該點初始溫度180℃時,則被認為試件失去隔熱性。
3.失去承重性:
在試驗過程中試件發(fā)生垮塌;或梁板構件的最大撓度、柱構件的軸向變形、柱構件的軸向變形速率超過規(guī)定值時,則被認為試件失去承重性。
建筑材料耐火試驗相關標準:
EN1363-1:耐火試驗-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1363-2:耐火試驗-第2部分:替代和附加程序
EN1364-1:非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1部分:墻壁
EN1364-2:非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2部分:天花板
EN1364-3:非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3部分:幕墻,完整配置
EN1364-4:非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4部分:幕墻,部分配置
EN1365-1: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1部分:墻壁
EN1365-2: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2部分:地板和屋頂
EN1365-3: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3部分:梁
EN1365-4: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4部分:柱
EN1365-5: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5部分:陽臺和走道
EN1365-6: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6部分:樓梯
EN1366-3:服務設施的耐火試驗-第3部分:滲透密封
EN1366-4:服務設施的耐火試驗-第4部分:線性接縫密封
EN1366-5:服務設施的耐火試驗-第5部分:服務管道和豎井
EN1366-6:服務設施的耐火試驗-第6部分:高架活動地板和空心地板
EN1634-1:門和百葉窗組件的耐火試驗-第1部分:防火門和百葉窗
EN1634-3:門和百葉窗組件的耐火試驗-第3部分:煙霧控制門和百葉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