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配件CE認證機械指令2006/42/EC

 點擊:356     |      2019-07-05
      起重機械配件CE認證指令2006/42 / EC,廣義地說,是適用于機械,在第2條定義的(a)為安裝或意圖的組件與驅(qū)動組件被裝配以執(zhí)行功能。除非用于提升目的,否則動力必須來自人力以外的其他動力(電動,液壓,氣動等)。
起重機械配件CE認證
      “提升配件”,其中一些產(chǎn)品(將成為后續(xù)產(chǎn)品的主題),不是第2條(a)款所定義的“機械”,可以像C形鉤或?qū)S眉粯雍唵卧诰S護期間用于支撐打開并在飛機上保持整流罩的金屬。永久性地連接到起重機械上的起重附件不被視為起重附件,其定義旨在涵蓋起重機械和負載本身之間的裝置。
 
起重配件在第2(d)條中定義:
定義
 
 
      另一個例子是用于連接物體的工程鉤子,例如發(fā)動機或發(fā)動機部件。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工程金屬件,雖然沒有活動部件或電氣元件,但需要對機械指令2006/42 / EC,附件I,CE標志,合格聲明和技術文件。
 
      這意味著,為了聲明合規(guī)性并在您的起重配件上貼上CE標志,您需要聯(lián)系具有EN ISO 12100:2010經(jīng)驗的實驗室,并且可能至少有一個其他標準,可能屬于已發(fā)布的C類標準清單由歐洲委員會。對于上面的示例,這可能是協(xié)調(diào)的C型機械指令EN標準:
 
EN 13155:2003 + A2:2009起重機 - 安全 - 非固定負載提升附件
 
起重機械CE認證的A類協(xié)調(diào)標準包括:
ENISO12100-1:2003,機械安全—設計的基本概念和一般原則—第1部分:基本術語和方法;
ENISO12100-2:2003,機械安全—設計的基本概念和一般原則—第2部分:技術原則;
ENISO14121-1:2007,機械安全—風險評估—第1部分:原則。
 
 
起重機械CE認證的B類協(xié)調(diào)標準包括:
EN/IEC60204-32:2008,機械安全—機械電氣設備—第32部分:起重機的要求;
EN12077-2+A1:2008,起重機安全—健康和安全要求—第2部分:限制和指示裝置;
ENISO13850:2008,機械安全—急停—設計原則;
EN13586+A1:2008,起重機—通道;
EN953:1997+A1:2009,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和移動防護裝置的設計和構造的一般要求;
EN614-1:2006+A1:2009,機械安全—人類工效學設計原則—第1部分:術語和一般原則;
ENISO3744:2009,聲學—聲壓法測定噪聲源聲功率級—一個反射面上方近似自由場中的工程法。
 
起重機CE認證的C類協(xié)調(diào)標準為:EN14439:2006+A2:2009
 
起重機械CE認證的技術要點:
  對起重機所有潛在的危險源、危險狀態(tài)、不確定的影響等風險要素,必須依據(jù)ENISO14121-1,采用系統(tǒng)的方法,進行預測、判定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采取消除或降低風險的安全措施,明確限制使用的范圍,給出風險評定的結(jié)果,形成完成的風險評估報告。
 
起重機械CE認證的側(cè)重點主要包括:
1.通道、爬梯、走臺、扶手及欄桿的設計,是否能滿足使用及維護操作的安全;
2.操作裝置、顯示儀表、照明等設置是否符合人機工效學,確保作業(yè)人員能清晰操作并看到所起吊物體;
3.電氣控制系統(tǒng)是否有安全冗余設計,如即便供電故障而突然失電,確保起升機構及變幅機構等制動安全,所起吊重物不會危險地滑落或意外跌落等;
4.要求PLC、變頻器以及斷路器等關鍵電氣元件有CE證書、電氣的接地線務必采用黃綠線并于接地端子標示接地符號,及確保標準節(jié)之間的接地連續(xù)性;
5.同時還要求確保維修及作業(yè)人員在臂架上行走時設置防墜落安全保護繩等。
6.在使用信息方面,要求如給出起重機的聲功率保證值、在司機室張貼起重性能曲線圖表,各部件上重量、重心及起吊點要在部件上標示,遺留危險的提示信息、操作信息等是否充分、清晰、持久。
 
 
EN 14439:2006規(guī)定了塔式起重機的CE認證安全要求:
1.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塔式起重機,該塔式起重機是由零件架設或自行架設的起重機。
 
2.標準不適用于移動式起重機,移動式港口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回轉(zhuǎn)臂起重機,橋梁和龍門起重機,海上起重機,浮動起重機,裝載機起重機,手動起重機或鐵路起重機。
 
3.標準涉及按預期使用且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條件下與塔式起重機有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情況和事件。本歐洲標準規(guī)定了適當?shù)募夹g措施,以消除或減少重大危害引起的風險(參見第4章)。
 
4.標準涵蓋的重大危險已在第4章中確定。
 
5.標準不涵蓋與以下方面有關的危險:
塔式起重機本身抬起人員
攀登系統(tǒng)。
 
有關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由于外部對電氣設備的影響,潛在的爆炸性氣氛和電離輻射而引起的特殊危害不在本歐洲標準之列。
 
本歐洲標準不適用于在CEN發(fā)布本歐洲標準之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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