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觸材料規(guī)則框架法規(guī)(EU)1935/2004

 點擊:1987     |      2019-09-10
食品接觸材料規(guī)則框架法規(guī)(EU)1935/2004
      正如其名稱所示,第1935/2004號框架法規(guī)適用于與食品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所有材料和物品,不論材料如何。間接接觸通常是指由內(nèi)包裝和外包裝組成的食品包裝,例如包裝在紙板箱中的紙袋中的干燥食品,或紙板包裝中的茶包。
 
第1935/2004號條例適用于所有旨在與食物接觸,已經(jīng)與食物接觸或可能與食物接觸的食品接觸材料。該法規(guī)不適用于古董,食用食品覆蓋物或涂層材料(如奶酪皮),或固定的公共或私人供水設備。
 
第1935/2005號條例第3條規(guī)定了化學穩(wěn)定性的一般要求,即食品接觸材料的惰性。
 
這些材料和物品可能不會在可預見的條件下以可能的量釋放到食物中:
1.危害人類健康,
2.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改變食物的成分,
3.引起食物的感官特征的變化,例如氣味,味道或外觀。
4.食品接觸材料的標簽也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1935/2004號條例第8-12條討論了食品接觸材料中使用的化學物質(zhì)的授權申請以及申請的處理,關于已在歐盟層面制定具體措施的材料,其中包含許可化學成分的正面清單以及對措施(實際上是塑料和再生纖維素)的使用限制,應征得歐盟委員會的批準。開始使用該物質(zhì)前的任何新物質(zhì)。
 
      該申請通過成員國當局提交給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進行風險評估,如果EFSA的意見支持該實質(zhì)內(nèi)容,則該申請將轉(zhuǎn)至歐盟委員會進行授權程序。授權物質(zhì)被添加到具體措施的肯定列表中。授權是通用的,并且在必要時可以修改甚至撤銷,例如,如果出現(xiàn)關于該物質(zhì)引起的風險的新科學信息。使用授權物質(zhì)的食品接觸材料經(jīng)營者有義務向委員會通報他們所知的任何新的科學信息。
 
第1935/2004號條例第15條規(guī)定了食品接觸材料的標簽。所需信息可直接顯示在材料或物品上,或標簽或包裝上。在公司之間的交易中,也可以在文件上提供所需的信息。
 
     標簽應表明材料或物品適合與食品接觸使用,標簽還應提供有關使用限制的說明,如溫度限制。與食品接觸的用途可以用法規(guī)附件中的玻璃和叉子符號表示。但是,如果以其他方式指示,則符號的使用不是強制性的。
 
此外,在明確意圖與食品接觸的任何物品(例如叉子和刀具)的標簽上,不必使用與食品接觸的指示。
 
      根據(jù)第16條,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應在零售階段以外的所有銷售階段附有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具體措施中規(guī)定了對此類文件內(nèi)容的更詳細要求。目前,“塑料法規(guī)”對文件進行了最詳細的描述,歐盟委員會也就此問題發(fā)布了指導意見。芬蘭食品管理局在芬蘭食品管理局出版的食品接觸材料指南中提供了有關這些文件內(nèi)容的一般說明。
 
     食品接觸材料及其原材料應該可追溯一步(從哪里來)和向前一步(接下來的一步),該要求基于框架法規(guī)1935/2004第17條??勺匪菪詷撕灥哪康氖谴_保在必要時有效召回產(chǎn)品,例如食品接觸材料中存在缺陷。
 
附件一列出了可通過具體措施加以管制的17種不同的接觸材料和物品
附件II:表示材料或物品與食品接觸的具體標志。

商通檢測提供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檢測和CE認證!


1935/2004法規(guī)原文閱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FI/TXT/?qid=1474883630634&uri=CELEX:32004R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