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2009/28/EC使用范圍

 點擊:1023     |      2019-05-08
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2009/28/EC使用范圍
      可再生能源指令2009/28/EC是歐盟指令規(guī)定任水平的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范圍內(nèi)歐盟,該指令于2009年4月23日發(fā)布,修訂并廢除了200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chǎn)指令2001/77/EC。該指令要求歐盟內(nèi)20%的能源消耗是可再生的。該目標匯集在成員國之間。
      歐盟已于2007年3月達成協(xié)議,原則上,到2020年,該集團20%的最終能源消耗應(yīng)來自可再生能源,這是其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一部分。[3]該政策后來成為2010年11月10日歐盟2020年能源戰(zhàn)略的一部分。[4]該戰(zhàn)略的主要目標是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20%,將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到20%,以及實現(xiàn)節(jié)能20%以上。目標是相互依賴的。
 
      成員國有義務(wù)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通知歐盟委員會一份國家可再生能源行動計劃,其中列出了該軌跡的路線圖。成員國還必須按照指令第22條的要求提交進度報告,說明指令的實施情況及其實現(xiàn)目標的進展情況。
 
可再生能源的國家目標
      到2020年,歐盟對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整體目標是20%。每個國家的可再生能源目標從馬耳他的最低10%到冰島總能源使用的72%不等。
 
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最終能源消費總量中所占比例的國家總體目標
國家總體目標 2005年份額 2020目標
馬耳他 0.00% 10%
西班牙 8.70% 20%
葡萄牙 20.50% 31%
荷蘭 2.40% 14%
英國 1.30% 15%
芬蘭 28.50% 38%
羅馬尼亞 17.80% 24%
立陶宛 15.00% 23%
瑞典 39.80% 49%
愛沙尼亞 18.00% 25%
愛爾蘭 3.10% 16%
波蘭 7.20% 15%
法國 10.30% 23%
比利時 2.20% 13%
斯洛文尼亞 16.00% 25%
斯洛伐克共和國 6.70% 14%
捷克共和國 6.10% 13%
挪威 ?* 60.10% 67.50%
拉脫維亞 32.60% 40%
意大利 5.20% 17%
德國 5.80% 18%
希臘 6.90% 18%
奧地利 23.30% 34%
塞浦路斯 2.90% 13%
盧森堡 0.90% 11%
匈牙利 4.30% 13%
冰島 ?* 63.40% 72%
保加利亞 9.40% 16%
丹麥 17.00% 30%

冰島和挪威已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了可再生能源行動計劃,其中包括2020年目標及其發(fā)展步驟的細節(jié)。
 
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指令于2020年結(jié)束。新指令2018/2001/EC,綽號為REDII(可再生能源指令2),已于2018年12月21日通過。
 
立法摘要:
該指令為可再生能源的生產(chǎn)和促進建立了一個共同框架。
該指令2009/28/EC建立了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共同框架,以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并促進清潔運輸。為此,制定了國家行動計劃,以及使用生物燃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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