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EMC指令2014/30/EU
新的emc指令20142016年4月之后,EMC產品的制造商,分銷商和進口商應根據新的EMC指令2014/30/EU調整CE標志符合性評估流程。即使主要變化非常有限,也應該了解它們并將其考慮在內。
新的EMC指令范圍
但是,范圍保持不變,“為專業(yè)人員專門用于此類目的的研發(fā)設施的定制評估套件”現已排除在指令之外。目前仍在討論定制構建評估工具包的標準和條件。
經濟運營商的義務
“經濟運營商”是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
新的EMC指令2014/30/EU制造商的新要求或增強要求包括:
1.制造商應在設備上注明其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可以聯系的郵政地址,除非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應將其包括在包裝或隨附的文件中。
2.設備應具有類型,批號或序列號或其他元素,允許其識別,或者,如果設備的大小或性質不允許,則在包裝上或設備隨附的文件中提供所需信息。
3.設備必須附有消費者和其他最終用戶易于理解的語言的說明和安全信息。
4.有理由相信其設備不符合2014/30/EU的制造商應立即采取糾正措施,撤回或召回,視情況而定。此外,5.如果消費者面臨風險,必須讓適當的主管國家主管部門了解不合格情況以及采取的任何糾正措施。
此外,指令2014/30/EU特別詳述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義務。特別詳細闡述了對進口商的要求,包括:
1.進口商應確保制造商已進行適當的合格評定程序。他們還應確保制造商已制定技術文件,該設備帶有CE標志并附有所需文件。
2.進口商應在設備上注明其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可在其上聯系的郵政地址(除非這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應將其包括在包裝或隨附文件中)。這是制造商詳細信息的補充。
3.進口商應確保設備附有適當語言的說明和安全信息。
4.進口商應確保在設備負責的同時,其儲存或運輸條件不會危及其對安全目標的遵守。
5.進口商應保留歐盟符合性聲明(10年)的副本,并且必須確保向市場監(jiān)督機構提供此文件和技術文件。
6.新指令還包括有關嚴重侵權的更多關于通知機構,通知機構和處罰的信息。
EMC指令2014/30/EU已經發(fā)布,除此之外,歐盟委員會已經發(fā)布了關于新EMC指令的指南草案。
快速檢查要明確檢查產品是否符合歐洲EMC要求,請執(zhí)行以下步驟:
1.檢查文檔中列出的協調標準的修訂日期;
2.審查附件IVEMC指令2014/30/EU并相應更新符合性聲明:
3.更新EMC指令參考2014/30/EU
4.列出所有適用的統一標準的當前修訂版
5.清楚地識別符合性聲明中的設備以允許可追溯性
6.對于自我聲明的產品,請更新附件II(3)中規(guī)定的技術文檔
7.查看CE標簽并確認其已正確應用
確認操作員的信息和技術說明符合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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