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發(fā)布新版本ANSI/UL 2250標準用于儀表托盤電纜

 點擊:242     |      2019-06-05

  UL發(fā)布了新版本的安西/UL 2250,i的標準拉索,新版ANSI/UL 2250是為了修訂金屬覆蓋件的要求而發(fā)行的,

  UL 2250描述:

  1.1這些要求包括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載流銅或熱電偶合金導體,有或不含任何一種或兩種:

  (A)裸或絕緣接地導體,及

  (B)一個或多個光纖構(gòu)件,全部在整體夾克衫下.

  這些電氣和復合電氣/光纖電纜的目的是根據(jù)第727條和“國家電氣規(guī)范”(NEC)其他適用部分,在額定為150 V或以下和5A或更低的電路上使用(與混合電纜相關的光電功能)。

  1.2這些電纜的額定電壓為300 V,但未作如此標記,直接掩埋用的電纜很明顯,夾套型ITC電纜符合下列70,000 Btu/h(20.5 kW)垂直托盤火焰試驗之一:

  (A)在這些要求的35.2.1-35.2.2中提到的UL測試,這些段落適用于UL 1685垂直托盤火災傳播和排煙試驗標準中所描述的UL火焰暴露(煙霧測量不適用)的測試方法。

  (B)FT4/IEEE1202這些要求中的35.3.1所引用的測試,本段適用于UL 1685中所描述的FT4/IEEE 1202型火焰暴露(煙霧測量不適用)的測試方法。

  (C)對于有限煙霧電纜,在這些要求的35.4.1和35.4.2中提到的UL測試或FT4/IEEE 1202測試。這些段落適用于UL 1685中描述的測試方法,包括煙霧測量。

  1.3含有一個或多個電磁屏蔽的電纜可以表面標記或有標記帶以表明它是“屏蔽”的,一種包含一個或多個光纖成員的電纜有“-of”來補充類型的字母,并且僅限于(見14.3)攜帶被裁定對人體無害的光能。

  1.4所有ITC型電纜均有資格暴露在陽光下(日照720小時-阻力測試是必需的-見29.1),不需要標記;但是,在使用時,標記由標簽上的“防曬”或“耐陽光”組成,或者是在整個電纜夾克上,或者是通過夾克可以閱讀[見42.1(I)]。

  1.5這些電纜可能在所需的非金屬/金屬外套上有金屬護套或鎧甲。

  1.6本規(guī)定不包括任何光纖成員或此類成員組的光學或其他性能。

  1.7ITC型電纜的整體護套是“氣體/蒸汽密連續(xù)護套”,在“國家電氣規(guī)范”(ANSI/NFPA 70)第501.5(D)和501.5(E)節(jié)中討論過(見16.1.1)。

  1.8表面標記為“-ER”的電纜,用作電纜托盤與每6呎(1.8米)電纜支承和穩(wěn)固的設備之間不超過50英尺(15.2米)的外露運行用。